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住井陉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京赞线元氏县南佐卫生院十字路口倒车时,与郭某某停在路边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吕某某负主要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郭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冀A*****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冀A*****车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吕某某《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吕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
2.证人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4.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5915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591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第13013212019000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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