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涿鹿县**镇**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3时,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G2****小型汽车,行驶至涿鹿县轩辕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吕某某静脉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 桂寅川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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