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4110221978********,汉族,本科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葛市**镇**村*组。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1时7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路与**设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K9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12月25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结果为:被告人吕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1.6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国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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