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组,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1时3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哈萨尔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贝尔松韵小区东门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8.65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永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