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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22 日20 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从仙桃市***镇“城市饭庄”餐馆出发驶往**村,当车行至***镇**路老剧院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鄂A****1“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吕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闻讯赶来的民警将涉嫌酒驾的吕某某查获。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吕某某、张某某负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44 毫克/100 毫升。

事发后,张某某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4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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