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54********,汉族,专科文化,系郧西县某某局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郧西县城关镇四堰坪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四堰坪村牛郎山庄前路段处,与蔡某某驾驶的鄂C****5号小型客车发生挂擦后摔倒,造成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随即将二人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提取血样。2019年9月9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93mg/100ml,属醉酒驾驶;从送检的蔡某某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0mg/ml。2019年9月23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日吕某某赔偿了蔡某某1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无有效证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可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2号,联系电话138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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