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02196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庄**号,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2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K6***白色东风起亚牌白色小型轿车,从许昌市东城区学府街“学府炒鸡”店出发,沿学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八龙路,由八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大军生鲜超市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内含乙醇103.39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处罚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374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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