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贵F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白杨林街道往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小坝镇方向行驶,途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大道碧海汽车检测站路段时,与顾某某驾驶的贵FAQ***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54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吕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顾某某与吕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吕某某医药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笔录、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某、尹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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