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租住陈仓区**镇**村**组,农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9月6日释放,当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面包车由东向东西行驶至陈仓区**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值为132mg/100ml,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33.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车辆信息及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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