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岙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博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吕光辉的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吕光辉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其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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