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通西井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林家村范某某家门前时,与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黑F****8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于某甲报警案发,公安机关经抽取吕某某血液送检,其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95.19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书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已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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