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营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四路与菏泽路路口南侧10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8.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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