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D**的小型客车,沿广平县东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平县第四实验小学门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后吕某某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11日,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章勤
检察官助理:张珍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平县平固店镇平南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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