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住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42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辽C****1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西三道街路口西侧1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吕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吕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身份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对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与人车合一照片、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吕某某驾驶机动车车辆识别码及车架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月
检察官助理:金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肆拾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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