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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83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洼,现居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系上海**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2009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4年7月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百元;2015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罚款1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6年9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3日。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补充侦查。被告人吕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00时0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3mg/mL,达醉酒标准)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系出租车,未载客)沿本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近**大道北约500米处时,因醉酒影响操控,导致车辆左前部与由证人彭某某停放于道路东侧路边牌号为沪******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后部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沪******小型普通客车和沪******(拖挂沪*****挂)货车物损分别为人民币60,530元及4,432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被肇事车弹出的安全气囊弹昏,对于现场群众报警一事并不知情,至警方到场将其解救。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证人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照片、公安机关内网来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吕某某、证人彭某某、夏某某的公安内网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彭某某的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证人彭某某、夏某某的身份情况。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内网吕某某交通违法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前科劣迹和因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内网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公安内网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和证人彭某某均有驾驶资格,涉案机动车的所有人分别为上海**出租车有限公司和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涉案车辆均合法有效。

4.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3mg/mL。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报警人牛某某的报警记录单、警方执法记录仪音频视频,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吕某某到案的情况,被告人吕某某在警方到达现场时,正被困在车内,该吕的头部前倾靠在弹出的安全气囊上,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

6.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和民警进行证据搜集、固定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证人彭某某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8.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沪******车辆GPS行驶轨迹数据、证人彭某某及其单位调度员夏某某的通话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电话记录、沪*****挂货车的右后轮照片、证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彭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21时17分许,将沪******、沪*****挂货车停放在**路近**大道北约500米处的东侧非机动车道上。2020年9月24日凌晨4:25分许,其发现车辆尾部右侧被撞击,后保险杠被撞弯曲变形,变形部位顶端卡在右后轮上导致轮胎损坏,挡泥板处也被挤压变形。

9.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证实沪******小型普通客车和沪******(拖挂沪*****挂)货车物损分别为人民币60,530元及4,432元。被告人吕某某皮肤和软组织挫伤。

10.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24日0时许,**路**大道附近有撞击响声,后看到一辆出租车横停在道路中间,车辆损坏严重,车内只有司机一人,肇事司机趴在方向盘上,虽可能有意识,却无交流,没有说过话。牛某某与其他路人尝试将肇事司机救出,因其被卡在驾驶室内而未成功,后该牛报警。

11.被告人吕某某的多次供述,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酿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进行赔偿,酌情从重处罚。该吕有前科劣迹且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亦需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旭峰

检察官助理:陆一挺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91815****;

2.侦查卷2册,证据光盘1张,补充证据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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