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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东营市**区****饭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四路与南一路路口北侧5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78.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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