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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号;因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含量228.6mg/100ml)驾驶“迈腾”牌鲁AW****号小型轿车在**小区自建路错车时与赵某某不驾驶的“奥迪”牌蒙B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造成贰车不同程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修车费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吕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吕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228.6mg/100ml,系醉酒;

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实际到案情况;

6、书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修车费用3000元;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肇事车辆情况;

8、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辆检验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痕迹与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相符;

9、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10、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其车辆受损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中乙醇含量为228.6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量刑情节,造成交通事故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文贵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号,联系电话181474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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