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吕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小型轿车,从胜太西路亚朵酒店附近出发,途径绕城高速,行驶至岱山西路匝道口下高速,后沿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49.7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照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峰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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