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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41966********,汉族,大学本科,桦甸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在桦甸市**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街**酒馆门前,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工作说明;7.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8.户籍信息;

二、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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