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7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中江县**镇**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汽车从中江县凯江镇荷花南街往凯江镇南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凯江镇伍城南路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中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挡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吕某某血样送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1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中江县**镇**小区**幢**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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