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7分许,吕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皖K5555K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太和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32mg/100ml,当日21时40分依法提取吕某某血液样本,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载图及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4. 吕某某血样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5.查获录像、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杰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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