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2305211991********,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组**号,初中文化程度,厨师。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的棕色“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河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朝阳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9日,经该所鉴定,吕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飞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