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花园。2019年3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菠萝牌轿车,沿寿光市金光街由西向东行至幸福路与金光街路口西1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检查,经对吕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缓刑期间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清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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