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2008年6月30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1mg/l00ml。
同年5月27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吕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芬
检察官助理:刘文静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30641****);
2.案卷材料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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