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2号小轿车逆向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蟠龙路顺丰国宴路段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闽C****Z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吕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均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后,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为其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5.23mg/100ml。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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