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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小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吕某某与两朋友在万全区站北路的小饭店里一起吃饭,次日0时30分许,吕某某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黑色华普牌小型轿车经过孔家庄工业街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吕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8.8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学军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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