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吕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6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23时0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街**门前路段,被平顶山派出所**警务站民警查获,后民警对其进行乙醇呼吸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军区总医院抽血鉴定,结果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凯 程
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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