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2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波、赵江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张某甲的浙D*****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远瞻路美女山隧道地方时,与张某乙驾驶浙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客张某丙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mL;张某丙颈椎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门诊)诊断证明书、委托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谢某某、张某甲、凌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抓获经过;
3.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15757****;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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