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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工,住常州市武进区**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社区**区**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苏LT****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丽宝第花苑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左侧车头部位撞击道路中心护栏,致车辆、护栏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9.7毫克/100毫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损坏的护栏损失费人民币342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冀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常州市武进区**社区**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5051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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