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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庄**号。因盗窃,于2013年3月2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沛县Y391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丁楼新村附近时,与袁某某停在路边的农机车发生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入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抽取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0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事项确认书、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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