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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郑章镇东李王庄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大祝泽村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乐凯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6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郑章镇东李王庄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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