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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4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9L9**号的东风标致3008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被同方向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牌号为冀CPF5**的宝马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酒检字第0426号酒精检验报告书鉴定,鉴定结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等: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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