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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石家庄市赵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F****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青银高速海尔大道桥处被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3.司法鉴定意见书;4.机动车信息查询;5.驾驶人信息查询;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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