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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路**庄**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6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苏MQ****小型轿车沿泰州医药高新区口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口泰路姜寺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拍摄的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小燕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车辆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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