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路**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首路段,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莱芜区大队经调查,吕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47.8±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勘验、检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霄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866347****;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盘一张;
3.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亓茂伟,联系电话:155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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