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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04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小区**号,住新昌县**街道**村2015年5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22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2017年7月26日因吸毒成瘾被新昌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0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4日因吸毒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2018年12月17日因吸毒成瘾被新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2月4日其于2015年4月2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750元的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并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未年检的牌号为浙JL5****的小型轿车,从新昌县七星街道海洋城单身公寓出发驶往羽林街道岙元村方向。1时12分许,途经新昌县鼓山西路西环岛-磕山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仪检测,值为98mg/100ml。1时25分,在新昌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ml。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同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被新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250元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津汉

检察官助理:姚佩钰

2020年12月9日

附:

1、吕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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