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电路维修人员,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院**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鄂A****5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沙五路路口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查获,随后抽血备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6.1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驾驶机动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院**楼**室,联系方式1753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