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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GY****号“北京”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丹县百丽宫娱乐会所门前路段时驶入左道,将对向行驶的由山丹县大马营镇居民周某某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碰撞,在附近小区居住的山丹县清泉镇居民王某某听闻后打电话报警至山丹县公安局,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后发现被告人吕某某有醉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5mg/100ml。经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

                                 2020年1116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丹县**镇**村**社。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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