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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甘D*****号**牌小型轿车载着雒某某,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超车时,车辆前部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甘D*****号**牌轻型货车右前部相撞,致雒某某、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李某某、雒某某无责任。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020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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