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初中文化,农民,住睢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6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东风牌面包车(豫NM****),沿睢县某某镇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镇一中东200米处时,被睢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69.7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
2、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16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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