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4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8)返回西安市高陵区**时,看见邻居任某甲的一辆黑色凯迪拉克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U)停放在其家门前,遂按喇叭并喊任某甲让其挪车未果,吕某某遂驾车撞击任某甲车辆,致两车受损。后任某甲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警时发现吕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吕某某血醇浓度为204.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黑色凯迪拉克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整。2020年5月12日,吕某某赔偿任某甲车辆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任某乙、黄某某证言及查获经过;3、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泄愤撞击他人车辆,致他人财物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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