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酒后驾驶黑色豫A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至孟张公路南水北调桥西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检验,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指认照片、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照片;
2.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楠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南省中牟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