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园**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焕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渝D1****号小型越野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四面山水水口寺景区停车处出发,沿江习高速、成渝环线高速、S107省道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宝鼎路原化肥厂路段时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吕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抽血检验。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车辆指认照片、户籍资料、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和车辆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行车路线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燕

检察官助理  李利娜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园**幢**-**(联系电话:1343614****)。

2.卷宗二册共七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