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031977****211X,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3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单元20楼2号,系长春****员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9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5.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37*****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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