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港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街道办事处**花苑**期**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小型轿车沿靖江市斜桥镇东阜路由西向东行至滨湖路交叉路口超车时,其车左侧刮擦同向行驶侯某某驾驶的苏M*****小型普通客车右侧,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8mg/100mL。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