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0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B2***小型轿车行驶至源城区站前路火车站广场路段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人员核查联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申请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结案报告、110处警单、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宇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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