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查扣。交警赶到现场后,对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测试值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遂即其被带至济南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2019年9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2.8±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执法纪录仪录像;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且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846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补充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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