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L*****的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莒县**路路段时,因饮酒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查获,后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凤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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