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中学附近平房,群众,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怀安县交警大队大洋河中队民警在怀安县110国道247公里900米处设卡查处酒驾时,经对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吕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仁济医院对吕某某进行血液提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4月20日收到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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