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3时36分,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辽CF****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从台安县**镇**饭店驶出,行驶至台安县**镇街里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鉴定, 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5mg/100ml。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案发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
2.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台安县恩良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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