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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现住台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3时36分,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辽CF****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从台安县**镇**饭店驶出,行驶至台安县**镇街里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鉴定, 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5mg/100ml。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案发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

2.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台安县恩良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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